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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就业补贴政策更新!明年2月起施行!2000元、1万元…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2-12-28 10:59:33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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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构建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现就推进我市高质量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

(一)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和五大产业生态圈打造促进就业。将就业优先政策置于宏观政策层面并持续强化,完善调控手段,强化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和区域等政策支持就业的导向,并实现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围绕建设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和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生态圈,培育重点企业、强化科技支撑、锻造技能人才、加大要素保障,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激发稳就业促就业潜力。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就业。完善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和用工的制度环境与政策体系,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创造能力。

二、强化创业带动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

(三)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初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6个月,可按规定申领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可按规定再申领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现代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三类企业),且带动2人以上就业并依法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

(四)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申请最高5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和登记失业半年以内人员就业总数×20万元”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年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个基点(BP),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且贷款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对重点人群和杭州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入驻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其创业担保贷款按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企业,按合同签订日的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任务奖补政策,并对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贴,对受托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助,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五)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陪跑空间,平均每月入驻重点人群创办的经营实体数10家(含)以上不足20家的,给予主办方每年5万元补贴;20家(含)以上的,给予主办方每年10万元补贴。重点人群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平方米以内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天3元/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创业陪跑空间外租赁房屋创办经营实体且符合条件的,可申领100平方米以内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第1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2、3年每天0.5元/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推进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每两年开展一次评定,对通过评定的基地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入第三方机构运营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可给予经费补贴。

(六)强化创业导师服务。创业导师经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与重点人群创业者(团队)结对的,可按每名创业者(团队)2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指导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稳定经营12个月的,可申领8000元的补贴。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职业指导等服务,可按线上300元/次、线下1000元/次的标准申领补贴。

(七)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事业单位应与离岗创业科研人员订立离岗协议,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完善科研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

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强就业保障能力

(八)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就业见习工作。做好见习基地认定,对见习基地中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的,可认定为市级见习示范基地。鼓励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参加3—12个月见习。见习基地按规定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可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申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其中年度评估合格且见习学员留用率达到50%的,申领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80%。见习基地可按见习学员数申领每月400元/人的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按规定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半年50元/人的综合商业保险。健全政府购买见习跟踪服务管理机制。深化师友计划,借助政府、高校、企业、导师、学生五方联动的平台优势,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为大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职场体验、校园招聘、创业服务等工作,搭建大学生与社会需求沟通的桥梁。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及长三角双一流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长三角省属重点高校)新建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首次在中小微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从事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申领社保补贴。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的,可按规定申领社保补贴。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三类企业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补贴。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帮扶,经认定的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且为杭州市生源的,可申领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精神,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求职创业补贴。

(九)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含45周岁,下同)、男55周岁(含55周岁,下同)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后,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2023年1月1日后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上述人员就业转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未满,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其中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人员,不再要求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在重新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再次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至期满。2023年1月1日前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的就业援助卡有效期内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援助卡有效期期满后属于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人员和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当月。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除外)的,可按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申领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申领社保补贴。2023年1月1日前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领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完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全日制、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分别按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30%、80%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各区、县(市)对公益性岗位其他费用要给予相应保障。

(十)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统筹推进城乡就业,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支持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从事家政服务工作,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到家庭、医院、养老及残疾人照料机构提供家政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可按其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三费之和的50%申领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按相关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役军人、随军家属积极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指导、专场招聘会等服务。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用人(用工)单位组织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及等级,可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职工学徒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6000元/人,实习学徒可按每年不高于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培训、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本行业劳动者参加培训,积极支持开展视觉智能(数字安防)、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计算、集成电路、网络通信、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智能装备、现代纺织与时尚等重点产业链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职业院校须承担社会培训职责,培训人次与学制教育人数比要达到1.2∶1以上;支持职业院校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放,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加强公共实训体系建设,新认定一批实训基地分基地,对实训基地分基地承担公共实训职能的,按技能实训每天50元/人、技能竞赛每天10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将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市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范围。

(十四)丰富培训内容和评价方式。探索“互联网+”培训新形态,实现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融合,线上培训需通过工匠学堂等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开展项目制培训,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项目补贴标准每个最高不超过650元/人;培训合格证书项目补贴标准为每天100元/人,最高不超过20天。鼓励各地结合主导产业用工需求,开展合格证书项目培训,强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能人才支撑。逐步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技能人才使用、待遇挂钩。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品牌建设,各地可对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资助。

(十五)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五级1000元、四级1500元、三级2000元、二级2500元、一级3000元,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下同)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鉴定补贴。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的同时,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单位可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及等级享受一次赛前训练补贴,其中五级、四级500元/人,三级(含三级,下同)以上800元/人。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按培训项目享受200—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述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项目)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同一证书用人(用工)单位、培训机构已享受补贴的,个人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按规定直接培养或输送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可根据培养人数和技能等级,按500—1000元/人的标准享受资助。在杭高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前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000元/人的资助。用人单位吸纳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可享受1000元/人的资助。

被评选为市职业技能品牌培训机构和品牌培训项目的,可分别享受8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的选手给予2000元/人的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奖项的选手,参照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奖励标准,按1:1的配比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考核优秀的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给予1000元/次的专项服务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工种)情况,参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五、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引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乡村振兴等公益性服务。提高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化、数字化、标准化水平,持续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鼓励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每年根据实际安排项目,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社会力量提供的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培训认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第三方监督检查等服务,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人力资源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省、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企业间、地区间劳动力余缺调剂,为失业职工提供推荐就业服务,或民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推荐就业等服务,使其在杭州市企业实现就业,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十九)强化就业失业调控。完善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保障体系。加强企业用工和失业动态监测,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每家监测企业提供的服务量,给予每年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失业登记满6个月低保低边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可按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领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

六、实施更加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地政府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及时对就业工作进行协调研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奖励。开展高质量就业社区(村)认定,市财政对市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给予2万元/个的一次性奖补;各区、县(市)对各级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给予一定补助。

(二十一)加强资金管理。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各地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与区、县(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各业务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审核,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加强对人力资源机构、培训机构相关补贴的监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二)完善绩效评估。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执行效率、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开展评估。对操作性不强、受益面有限、群众获得感不明显的政策,及时推进“废改立”工作。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就业创业,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七、附则

(二十四)本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意见中属上级文件规定的,实行日期遵照其规定;属我市政策的,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做相应调整。本意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各区、县(市)要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淳安县要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就高落实。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杭政函〔2015〕17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8〕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pdf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数字化改革有关要求,整合提升我市现行就业政策,构建高质量就业创业体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

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46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

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86号);

7.《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95号);

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

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8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

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1〕25号)

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39号);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

13.《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22〕32号);

1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

15.《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

16.《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

三、主要特点

《意见》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突出整合,重塑政策体系。《意见》按照城乡一体、区域一体、就业群体共享原则,整合了3个市政府文件和17个部门文件,构建“1+1”政策体系。

二是突出共富,强化托底保障。着眼于重点人群和西部地区就业增收,强化政策保障,加大扶持力度。

三是突出数改,赋能就业服务。打造市域一体化政策体系,实现大杭州范围内受理无碍、通办无阻。不断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推进事项无感智办,以高质量服务推动高质量就业。

四是突出产业,夯实制造根基。加大产业支持力度,助力我市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打造产业兴盛的新天堂。

四、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适用。

五、主要内容

《意见》在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基础上,全面梳理整合现有就业创业政策,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优化提升,共有7个方面24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不断扩大就业容量。一是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和五大产业生态圈打造促进就业。二是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就业。

(二)强化创业带动作用,放大就业倍增效应。一是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扶持力度。二是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三是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四是强化创业导师服务。五是鼓励科研人员创业。

(三)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增强就业保障能力。一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二是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三是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就业创业。四是加大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扶持。五是促进残疾人就业。

(四)提升劳动者技能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一是完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二是丰富培训内容和评价方式。三是加大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四是完善职业培训激励机制。

(五)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一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二是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三是强化就业失业调控。

(六)实施更加有力的保障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强资金管理。三是完善绩效评估。四是加强宣传引导。

(七)附则。阐述《意见》施行时间、实施单位,淳安县结合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就高落实,同时废止前发杭政函〔2015〕174号、杭政函〔2018〕81号、杭政函〔2019〕19号三个文件。

六、施行时间

《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林宓 方英群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210638 8545075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图文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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